近年来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国家对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工作越来越重视。2011年,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并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违反《刑法》的行为。这都体现了国家不断强化危险废物监管的导向。
目前,基层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正在逐步提高重视,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危险废物监管难度很大,主要原因有4点:一是处置周期较长。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周期较长,需要经过储存和运输环节,且每一个环节均需人为参与,增加了监管难度。二是各部门尚未形成合力。现实中,大多数地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的职责主要由环保部门承担,尚未形成监管合力。三是监管水平难以体现。一个区域大气和水污染治理水平如何,可以很直接地通过空气质量监测站和出境断面水质反映出来。但是危险废物治理的成效难以体现在环境质量上,考评缺乏依据。四是社会监督能力不足。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升,社会监督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治理方面可发挥一定作用。但目前人们对危险废物还不够了解,监管方面主要还是依靠职能部门。
针对危险废物监管存在的难点问题,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当前亟待摸清底数,强化危险废物监管。
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筑牢监管工作基础
要想对危险废物进行有效监管,摸清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数量是前提。受到客观条件限制,还有一些工业企业尚未纳入监管范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是环保部门各类数据的重要来源,但是受限于人力和财力,难免出现遗漏。
因此,建议拓宽数据来源。在合力治理污染的基础上,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获得企业信息。加强与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了解特定行业的企业情况。利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客户信息,根据合同与联单确定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利用环保部门其他业务企业名单进行补充,如通过重金属企业名单等进行判断。
严控企业产废量,确保全部危险废物纳入监管
确定一个企业的产废量,首先要根据《危险废物名录》确定危险废物种类,然后确定各类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确定种类比较简单,并且在工艺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企业的产废种类基本不会改变。但确定各类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笔者认为是在危险废物监管过程中最困难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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