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职责不清晰、不正确。
职责不明晰。环保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多方面,做好环保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努力。环保法律法规虽然讲到环保部门、相关部门环保职责,但实施中职责划分不具体,职责履行难考核。对相关部门环保工作职责及主体责任更无刚性约束。
环保部门职责定位存在偏差,多侧重于技术和过程管理,对参与综合决策、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责及履职方法缺乏认知。
环保工作职责在环保系统内部未形成共识,在系统外的相关部门更难得到重视。
职责不正确。在许多情形下,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变成了环保部门对所有环保任务实施统一牵头管理,出现了谁主张、谁负责的怪相。相关部门对环保工作的分工负责变成了环保部门一家负责,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定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远未形成。
环保部门耕不好别人的田,更荒芜了自己的地。代相关部门履职,一方面是由于环保部门未能将环保工作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头上,被迫、无奈履职;另一方面是由于自身对环保工作认识存在问题,将包揽相关部门工作作为自身职责、权利,而实际上,这些职责环保系统难以承担。
其次,履职不到位、难到位。
履职不到位。由于职责不清晰,环保部门应该履行的职责远未履行好,参与综合决策、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难以到位。例如,产业布局和设置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定位、超环境容量排污等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环保部门在政府决策中发言权不够,否决权难以运用。在一些地方,
“一票否决”形同虚设。钢铁、火电、表面处理、油气回收治理等行业迄今不能有效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提标改造严重滞后,超标排放问题突出。
履职难到位。由于环保工作良性机制未能建立,队伍能力建设普遍滞后,环保部门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普遍存在。例如,代建设、农业、公安、经信等部门履行扬尘控制、秸秆禁烧、黄标车淘汰、落后产能淘汰等任务。
环保部门有限权利、无限责任,劳心劳体,仍难以完成所有领域的环保任务。与之相对,相关部门环保工作任务却常常难协调、不明确、无压力,不少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污染减排中甚至出现不配合环保部门工作的情况。
第三,频繁被问责、乱问责。
频繁被问责。环保部门部门频繁被问责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环保部门确因违法违纪履行职责被问责。例如,对建设项目违法许可、疏于监管、权钱交易等。
二是环保部门因监管能力严重不足,难以履职被问责。例如,许多基层环保部门监管能力严重不足,加之很多违法排污行为本身带有隐藏性,难以监管辖区诸多企业违法排污。一旦发生问题,环保部门由于没有按国家规定频次、时间、内容开展监测、监察,或没能及时发现,因失职渎职被问责也就在所难免。
三是代其他部门问责。一些环境事件是其他部门监管不到位引发(例如,由于规划先天不足、安全生产措施不力、土地管理不到位等),但环保部门经常成为问责对象。
四是依法履职被问责,环保部门监管干扰了地方招商引资环境,被当地党委政府问责。
频繁乱问责。环保部门因监管能力不足难以履职被问责、代其他监管部门被问责、依法履职被问责等均属乱问责。
由于基层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监察等能力建设严重不足,不少地方有限的监管力量不可能实现对辖区所有污染源进行有效监管。废气靠闻、废水靠看、噪声靠听、废渣靠摸、执法靠说是许多基层环保部门监管能力的真实写照。多数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都想做好工作,许多违法问题未能及时发现与监管能力现状有直接关系。
环保部门代其他部门问责近年更频有发生。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保部门被问责;发生秸秆焚烧事件,环保部门被问责;污水处理厂未建成影响减排任务完成,环保部门被问责等。在问责过程中,未能正确分析主客观原因,急于归咎于环保部门主观原因失责,有失公允。
此外,还存在环保部门依法履职被问责的现象。例如,2010年安徽省固镇县以干扰发展环境为由将县环保局6名同志停职。一些地方要求环保局长为盲目招商引资让路,“不换脑筋就换人”。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