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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三吨以上危险废物 将被立案追诉

  • 201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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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惠州各级环保部门主动开展执法行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其中,首例以污染环境罪入刑的被告郭永生获有期徒刑6个月。日前,惠州就“治污”再出重拳,出台《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化环保、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

列清单涉嫌“污染环境罪”将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中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及程序。其中,环保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涉嫌“污染环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立案查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污染环境严重后果;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等情形,只要具备其一,环保部门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细规范完善案件移送交接程序
 
   根据《意见》,环保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主要证据材料,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其他证据材料可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


本文来自: 中国固废处理网(www.gufeichuli.com)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gufeichuli.com/onews.asp?id=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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