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采取维护环境正义和保证经济利益并重的立法原则,水源地污染、严重土壤污染的治理首先考虑环境利益,而一般或不太严重土壤污染的治理以经济利益主导
应明确规定政府的责任,确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导地位。环保部门要抓住“污染”这个牛鼻子,发现污染、污染超标或危害,就依法要求责任方采取措施
国家财政资金起引导作用,建立污染责任机制才是解决土壤修复资金来源问题的唯一出路,基金只能在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发挥其应有作用。不能过分夸大问题的特殊性
立法应明确改革现行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从业资质,以行业自律来规范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公众知情、参与和诉讼权益的保障也是需要建立的重要制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壤环境保护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组也先后紧张有序地在江苏、山东、辽宁、湖北、湖南和河南等地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立法调研。
环境保护部不久前召开土壤修复企业座谈会,专门听取了土壤修复企业关于土壤环境保护法律起草工作,特别是土壤修复相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在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理念逐渐成社会共识的背景下,社会各界都有更多可能和更大义务为土壤立法建言献策。笔者试着从土壤修复的角度,对立法提几点想法。
应侧重于治理,建议采取维护环境正义和保证经济利益并重的立法原则
我国已有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单项法的防治措施,但并未遏止土壤污染的不断产生,这并不是我国
土壤是90%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土壤环境保护法侧重于治理,就能够从根本上防止污染,体现国家发展方式的转变,让潜在污染者“不想污染、不能污染、不敢污染”。
应该看到,工业化和城市化仍在继续的这一国情,使得我国不能照抄照搬发达国家的经验。要用经济发展的眼光看待土壤环境保护,土壤开发利用同保护改善的有机结合非常重要。
因此,建议采取维护环境正义和保证经济利益并重的立法原则,水源地污染、严重土壤污染的治理首先考虑环境利益,而一般或不太严重土壤污染的治理以经济利益主导。这样,既体现法律的环境公平理念,又不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不同于水和空气经常作为生产生活的原材料或辅助材料,土壤作为整体更多时候是为生产和生活活动提供空间和载体。由于经济活动和城镇化带来的土壤污染造成了严重的健康、环境和经济问题,工业、矿业、商业和农业活动的污染排放,以及废物处理处置、泄漏事故是形成土壤污染的原因。
作为自然环境的一部分,土壤与水体、大气等流动性强的环境介质发生物质交换,能够吸收积累污染物,也能够释放污染物致使污染转移和扩大。土壤污染具有形成、危害和治理的3个长期性。因此,“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应当成为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主要目的。
独有的现象。经历过严重土壤污染的发达国家都是在其他单项法对土壤污染防治作用甚微的情况下,出台严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来应对危机。来源中国固废网